martin2008
1楼

【转载】枪支鉴定“猪眼睛标准”的样本意义

戴新生 
玩弹 2022-05-26 09:00 发表于安徽

本文转载自知乎,作者 戴新生,原文链接:

httpss://zhuanlan.zhihu.com/p/505964364


以下为原文





【2022年5月9日,个人声明:为了推进中国法治进程,本人放弃本文版权,无需获得本人授权即可自由转载、修改和利用。】

【2022年5月18日,好友父亲给我发来了挽联】

挽儿

其一:

急急西行,纵有千般怨忿,儿果真了无牵挂;匆匆离去,却无一句别辞,你让我情何以堪?

其二:

坦坦荡荡为人,人人皆夸其好;认认真真做事,事事必有所成。

其三,准儿在日出前离去,故联曰:

闯地门以释怀,企求自在;行天宇而铭志,呼唤光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但是,当规矩不再是规矩,方圆也就很难是方圆了。枪支认定的“猪眼睛标准”,一夜之间,让很多的玩具变成了“枪”,很多无辜的人变成了“罪犯”。在老百姓心目中,这个规矩已经很不规矩了。

至于这个规矩的是与非,后面,我们会详细讲。

现在,为了你的安全,在你继续往下看之前,我强烈建议你,先检查一下你家里是否有玩具枪、仿真枪?如果有,请立即销毁。因为“猪眼睛标准”的存在,那些枪一旦被缴获,你就可能成“罪犯”了。

我不喜欢枪,甚至有点厌恶枪,也好长时间不愿意写东西了。今天之所以拿起笔,而且要写一个自己不喜欢的话题,是因为我的好友。他喜欢枪,但是,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这个爱好,居然给他带来杀身之祸,他抛妻别子,用一种决绝的方式离开了这个世界。他的离开对我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难道,是他就不应该有这个爱好吗?那么,15世纪为什么就开始有射击比赛了呢?第一届奥运会,又为什么把射击作为正规的比赛项目了呢?我们的老祖宗,又为什么把“射”作为“六艺”教育之一呢?

周时将“射”作为“六艺”教育之一,《礼记•内则》说“年十五学射御”。射是周礼的一个组成部分,“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凡男子必须完成射的教育,“不能射是失礼和缺少才能的表现”。[1]

显然,这样的追问是不会有答案的,我们只能等待,也许历史会给出自己的答案。

但是,作为他的好友,一个所谓的法律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去探寻他的死亡与“枪”之间的关系。遗憾的是,他走的时候没有给我们留下一句话。

唯一的线索是:

那天,因为玩具枪,公安找到他问话了……第二天凌晨1:30左右,他才离开派出所回家……几个小时后,大概6点多,他走了……

图片好友朋友圈照片,2022年4月14日

在好友离开后的这些日子里,我逼着自己开始了“枪支认定”标准的研究,翻阅了大量的新闻报道和评论,研读了大量的论文和案例,发现了这个充满争议的“猪眼睛标准”。

正是这个“猪眼睛标准”,让天津老太赵春华——因为射击游戏摊——被判3年半;也正是这个“猪眼睛标准”,让山东小伙子景安朋——因卖“玩具枪”——获刑10年;还是这个“猪眼睛标准”,让18岁的刘大蔚——因买“玩具枪”——被判无期徒刑……

对于“猪眼睛标准”,老百姓认为它不公;律师认为它不合理;法学家认为它不该用。但是,14年过去了,这个“猪眼睛标准”依然健在,如果不出意外,可能还会继续存在下去。

为什么“猪眼睛标准”会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呢?我们先从它的诞生说起。

一、“猪眼睛标准”的诞生

“猪眼睛标准”的全称是《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编号 GA/T 718—2007 ,GA 代表公安,T 代表推荐标准。[2]

图片《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截图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之所以叫“猪眼睛标准”是因为这个标准里面的致伤力判据与“猪眼睛”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图片 ≥1.8J/cm²)这个标准,是通过对“猪眼睛”做实验得到的。

关于“猪眼睛”的实验是如何进行的,标准的第一起草人季峻,在其为第一作者的论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里有详细的介绍。[3]

图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截图

大致的实验过程是:通过对猪眼睛做射击伤害实验,得到了一个眼睛受伤的临界值——1.5J/cm²,然后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1.8J/cm²作为枪支有致伤力的依据。

你搞不清楚枪口比动能、J/cm²这些专业术语也没有关系,你只需知道一点就够了。那就是,这个“猪眼睛标准”(1.8J/cm²)是比2001年的“松木板标准”(16J/cm²)一下子低了近9倍。[4][5]

图片2001年“松木板标准”的描述,PPT截图

选择“猪眼睛”作为实验对象,是因为:“通常社会上的‘致伤’是根据检测通则,对近或远距离射击时对眼睛致伤或致残的最低值,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不受伤害。”[3]

逻辑很简单,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保护眼睛是必须的,因为眼睛是身体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地方。这很正确,因为主动保护当然应该考虑到最坏的情况,这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所在。

当然,猪眼睛标准,那时还只是标准,要想发挥作用,必须有部门采用。

2010年12月7日,这一切变成了现实,“猪眼睛标准”登上了历史舞台。公安部发布了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01版的同名“工作规定”同时废止。[6]从此,“猪眼睛标准”取代“松木板标准”走上了历史舞台。[4]

图片2010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截图

车浩,在其论文中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枪支鉴定标准:香港是7.077 J/cm²,台湾是20 J/cm²,俄罗斯是19 J/cm²,美国是21 J/cm²。与境外的标准相比,中国大陆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的确是过低了。[7]

但是,中国的标准一下子降低了9倍,从16J/cm²到1.8J/cm²,也太快、太猛了。这意味着,原先合法的仿真枪、玩具枪,会一夜之间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很多人也将因此变成“罪犯”。

现实比想象更残酷。

二、“猪眼睛标准”的影响

起初,由于施行的“猪眼睛标准”,只是一份内部的“工作规定”,关系到的是枪支认定这样的专业问题,并没有引起太多的社会关注。直到2016年,这位老太太的出现。

图片赵春华

2016年12月,赵春华老太太引爆了“猪眼睛标准”,让“猪眼睛标准”走入了大众的视野。一个以摆摊打气球为生的老太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为打气球的枪支里面有6把被认定为了枪支,依据的就是那个“猪眼睛标准”。

舆论哗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运用逻辑的力量,证明了这个判决的荒诞。他说,如果赵春华有罪的话,那么“所有在街头射击游戏摊位上打过气枪的人,都涉嫌构成非法持枪罪”,因为:

每个游戏者在端起枪支射击时,都是在事实上支配和控制着那支枪,难以排除《刑法》第128条“持有”这个要素的。同时,这种枪支又符合了公安部制定的枪支标准,因而也无法排除“枪支”的要素。最后,这种在大街小巷、人流湍急的公共场所中无证持枪,也不可能得到“枪支管理法规”的认可。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全民皆兵的场景:所有玩过街头射击游戏的人,都符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和“持有枪支”的刑法规定,都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这显然是一个在刑事政策上不可接受的荒谬结论。[7]
图片射击用气球

二审,为了平息民愤,一审的“3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改成了“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因为这样,赵老太就可以回家过年了。

事实上,赵春华案并非孤例。下面这张图表来自熊德禄的论文《刑事司法裁量的边际均衡》,[8]数据是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的整理。

图片《熊德禄:刑事司法裁量的边际均衡》论文截图

从上面的图表不难看出,2010年后涉枪案件“增长急剧,甚至是井喷式增长”。[8]

如果以2010年为基数,2016年的各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犯罪案件增长了331.31倍(331.31=9608/29);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增长了1314倍(1314=3942/3)。

但是,2010年之前,涉枪犯罪案件却很少,基本上都是个位数。

如此“增长急剧”,显然要归功于“猪眼睛标准”。

2010年后,中国宏观政治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是正常的,不存在任何其他社会性因素引发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异动。无疑,“猪眼睛标准”的颁行是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数量剧变的决定性因素。[8]

事实上,每一个冰冷的数字背后都有一个活生生的人,每一个活生生的人背后也都有一个温暖的家庭。如果赵老太的非法持枪还可以算作“闹剧”的话,那么下面这些就是不折不扣的“悲剧”了。

图片景安朋(右)取保候审后与哥哥景安邦拿着《释放证明书》

景安朋,2014年因一批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10年。

家人坚持申诉6年,最终,青岛中院决定“暂停执行原判决及判决”。2020年11月10日,景安朋,在服刑7年零2个月23日后,被提前释放回家。[9]

从上图可以看出,出狱后的景安朋,神情恍惚,他已不会用手机。

图片刘大蔚和弟弟

刘大蔚,2014年因网购24支“玩具枪”,以“走私武器罪”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父母坚持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启动再审。2019年4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福建省高法“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

2021年3月30日,刘大蔚出狱。回老家时,他专门戴了一顶帽子:“就是害怕别人认出自己。”[10]

也许,我们对刘大蔚、景安朋的是否冤屈还不能判断,但是,朴素的正义直觉,让老百姓很难在一个“摆摊的老太太”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罪犯”之间画上等号。

知乎用户9Pmv5A:我看完枪支的定义。擦了擦额头的冷汗。又捂了捂裤裆。生怕哪天被抓走。
开车阵亡杨大少(网名):杀良冒功。
萧君(网名):判三年半太轻了,应该枪毙,就用她的枪,打不死就让老太太回家过年吧。[11]

甚至,有网友问:能不能众筹起诉季峻(标准的起草人)?[12]

图片知乎话题《能不能众筹起诉季峻》截图

事实上,这个标准的执行与季峻无关,季峻本人只是第一起草人而已,起草也只是职务行为。季峻本人也公开表示,“这个标准是看能不能致伤,但是能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13]

但是,从这个话题,我们也可以看出“猪眼睛标准”所激发的民怨是多么的深重。

不过,也有人对“猪眼睛标准”表示了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认为:实行严格规制的做法值得肯定。

鉴于目前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实行严格规制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对仿真枪放松规制的相关主张则不应当被支持。[14]

熊德禄认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因为:认定为枪支不是唯一惩处犯罪的方式,不能为了表达决心而扩张涉枪犯罪的打击范围。

涉案器械如果无法被认定为枪支,就不能按照涉枪犯罪进行治理,但是,相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以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及其他罪名予以处罚。不能仅仅为了彰显严厉禁枪的决心和姿态就不适当地扩张涉枪犯罪打击范围。[8]

国家检察官学院沈海平也认为:入刑标准的降低,危及了公民自由。

“隔着一张桌子,将一把豆子掷向他人的脸,其动能即可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如此低的标准对于严控枪支、防卫社会来说当然是有利的,但如果将其作为入刑标准,则大大降低了入刑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公民的自由。”[15]

全国政协委员国桂荣指出,“猪眼睛标准”除了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外,并没有能够有效遏制真正的制枪、贩枪案件。

自2010年10月后,全国涉枪案件急剧增长,大部分所谓的枪支都是玩具枪、塑料枪,新闻报道中有不少气枪射击摊点摊主被以涉嫌非法持枪被批捕、公诉甚至判刑。真正的制枪、贩枪等涉枪犯罪案件案发量并未下降,而无犯意、无社会危害性不特定人群大量入罪,引发社会稳定风险。[16]

最后,甚至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得不承认,这个“猪眼睛标准”在决定刑罚时“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从而,不得不出台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来紧急“灭火”。

在枪支鉴定标准作出上述调整后,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17]

两高在“灭火”的同时,对一起不起诉的案件进行了公开表扬。这起案件中,有18支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缺少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例如,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在集贸市场内销售“玩具枪”,公安机关从其作为玩具出售的枪状物中起获43支,经鉴定均为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发射球形弹丸,其中有18支符合枪支标准。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对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在集贸市场内销售“玩具枪”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出售的物品系枪支并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故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该案的处理,正是从主观明知方面作了准确判断,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17]

显然,两高试图通过这个案例来引领大家,不要过于看重“猪眼睛标准”认定的枪支数量,而要尽可能从其他方面多考虑。

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猪眼睛标准”一直没有被废除,沿用至今,也一定是有原因的。

那么,让“猪眼睛标准”一直坚持到现在的底气,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三、“猪眼睛标准”的底气

“猪眼睛标准”之所以能一直活到现在,与法律授权存在的“瑕疵”、历史因素造成的“惰性”和司法人员担当的“缺乏”密不可分。

1、授权的“瑕疵”

法官认为适用“猪眼睛标准”并无不当。即使是被舆论高度认可的、有担当的、赵春华案的二审法官,也持有类似的看法。在他们的二审判决中,也没有否认那6支气枪属于“枪支”。

本院认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此规定未包含可供执行的、具体的量化标准,需要由有权机关做出进一步规定。《枪支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据此,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规定,本案鉴定所依据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均合法有效,应当适用。[18]

显然,这个证明的链条有些长,需要整理一下才能发现其中的瑕疵。法官的逻辑链条如下——

因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枪支量化标准;

  2. 枪支认定需要量化标准,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进一步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

所以:

公安部门有权制定《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猪眼睛标准);

所以:

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猪眼睛标准)作出的枪支鉴定合法有效。法院应当适用。

以上逻辑推理的瑕疵有两处,一是标准的制定权;二是鉴定的有效性,但都是隐藏的。

其一,标准的制定权。

因为“有权”+“主管”并不必然可以制定“枪支的认定标准”,因为枪支的认定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是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的事项。

你也许会说,当时“松木板标准”就是这样啊,为什么到了“猪眼睛标准”就不行了呢?

“松木板标准”因为没有引发争议,而一直适用到2010年,但是并不能说,一个标准用了足够久,这个标准就是合法的。当一个标准产生争议之后,它来源的合法性必然成为首先被质疑的对象。

不过,虽然“有权”+“主管”并不必然可以制定“枪支的认定标准”,但也没有人说,“有权”+“主管”就不能制定“枪支的认定标准”,所以,法官的逻辑,虽然不完美,但依然有一定的说服力。

但是,你要知道,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他们与一般老百姓不一样,他们要遵循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他们是不可以做“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的。

不过,由于授权不明确瑕疵的存在,所以“猪眼睛标准”也就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其二,鉴定的有效性。

依据有权制定的标准,也并不必然得出,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这里不是说,鉴定的过程存在问题,从而导致鉴定意见无效。而是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一个公安部门的内部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猪眼睛标准)作为一个行业推荐标准,是否具有作为枪支鉴定“依据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审视。

事实上,“猪眼睛标准”的“非法性”才是其“致命伤”,只强调“猪眼睛标准”的“严重不科学不合理”,是难以让法官不采信的。因为,法院不是科研院所,法庭也不是实验室,合法性才是关键。

这是一个被律师、法官忽视的大问题。不过,早在2012年,就有人提出了“猪眼睛标准”的“非法性”,[19]这个我们后面讲。

2、历史的“惰性”

往大了说,行政权,一直在我国的三权中处于主导地位。邓晔博士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过程就一直是政府主导的。立法、司法很难对其形成制衡。

从理论上讲,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应是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其中分权是其制衡的关键,但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中,主要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因而政府行政权力相比之下,显然高于其他两种制衡性的权力。[20]

往小了说,让自己的职业风险最小化,是每个“打工人”的追求,从本质上来说,法官也是一种职业。面对“猪眼睛标准”的争议,采信,可以让他们的职业风险最小化。全国政协委员国桂荣,在他的《关于立法完善枪支管理规定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虽然枪支标准广受质疑,但一旦公安机关出具枪支鉴定意见书,审判人员为规避风险,往往机械适用法条,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报告,将众多无犯意、也无杀伤力行为的枪型物持有者判处重刑,而很少考虑犯意和是否有社会危害。[16]

“猪眼睛标准”之所以被适用,是因为2010年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采用了这个标准,替换了原来的”松木板标准“。

规定还是那个规定,一模一样的名称,公安部门只是根据自己的内部流程修改了里面的认定“标准”。

所以,如果,2010年之前,法官一直认可公安机关根据“工作规定”所提交的枪支鉴定意见,那么,2010年以后,法官没有理由,也缺少动力不继续认可根据同名的“工作规定”作出的枪支鉴定意见。

虽然,大家都知道,因为“猪眼睛标准”,第二个“工作规定”的标准比以前严格9倍,但是,律师只是说“枪支认定标准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严重不科学不合理”,[21]并没有能提出更有力的否定性证据。

除非,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现,就案件的裁判给出具体的指导,否则,从历史连续性的角度来看,法官继续适用这个“工作规定”的职业风险是最小的。

而与此相关的新的司法解释,也就是那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则是在8年之后,2018年3月30日才出现的。

即使是那个“批复”,既没有否定枪支认定的“猪眼睛标准”,也没有提出新的枪支认定标准。而只是提醒检察官、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不要“唯数量论”,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22]

无疑,“批复”的出台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化解了因枪支认定所激化的矛盾,但是,“批复”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个司法解释可以解决得了的。

所以,如今,玩具枪还是大量被认定为“枪支”,非法持有还继续被认定为“犯罪”,“批复”也没有闲着,一直在发挥作用,把刑罚更多变成了“缓刑”。

此外,从“批复”没有否定“猪眼睛标准”,也可以反证出,当初,法官继续适用“猪眼睛标准”得出的枪支的鉴定意见是正确的,职业风险是最小的。

3、担当的“缺乏”

不过,张明楷教授对法官和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为他们应该承担起更大的责任,而不能因为怕担责任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否则就是“缺少正义追求与责任担当”。[23]

对此,张明楷教授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希望每一位法官、检察官能看到下面这段话:

在当下的刑事司法中,之所以存在诸多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的现象,除了没有明确认识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本质区别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正义追求与责任担当。
一些检察官与法官习惯于认为“法律就这么规定的,我也没有办法”;或者认为,按行政法规与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处理刑事案件,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麻烦。而且,在公安机关主张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与法院持相同观点,即使是错案,大家的责任都小。
反之,检察官与法官的责任就比较重大。于是,一些检察官与法官不愿意推翻行政机关的认定,而是完全维护前一程序的判断,既不敢于也不愿意独立判断;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于是,不可避免地导致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23]

虽然,张明楷教授指出了当下司法界的问题,但是,问题背后真正的原因还没有被发现,只有解决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最终才会有更多有担当的法官、检察官出现。事实上这样的担当要求并不高——独立判断即可。

不过,在当下,在职业风险和正义担当之间,法官、检察官是需要权衡的,我们不能指望依靠司法人员的正义担当来解决问题。他们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追求职业风险的最小化,作出采信“猪眼睛标准”的决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检察官、法官也是凡人,也需要吃饭穿衣,也需要养家糊口。

而且,在打击犯罪有考核指标的体系下,办更多案件的动机是有现实的利益机制在推动的。张明楷教授认为:

由于打击犯罪的考核指标泛滥,公检法机关只有每年比往年的办案数量多、定罪数量多、处罚程度重,才算取得了成就。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被认定的犯罪就只能增加,不得减少;在犯罪事实上没有增加时,就会将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23]

综上,可以看出,在有瑕疵的法律授权、强大的历史惰性和缺少担当的司法人员的共同作用下,“猪眼睛标准”有了足够的生存空间。所以,从2010年到2016年,涉枪案件的数量剧增331倍,非法持枪案件数量暴增1314倍。[8]对此,我们只能默默承受。

唯有,从根本上确认“猪眼睛标准”的非法性,才有可能让法院对玩具枪案件作出不同以往的判决,从而最终达到司法纠偏的目标。

2012年,一位来自基层的小法官,在一篇“小议”中,指出了“猪眼睛标准”的“违法”。

四、“猪眼睛标准”的违法

李柯远,就是上文提及的那篇“小议”的作者。她,应该是指出“猪眼睛标准”违法的第一人。

这篇“小议”的全称叫《小议对枪支鉴定规则科学性的司法审查》,[19]发表于2012年6月7日,作者是一位基层法院的女法官,来自河南许昌市,她并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图片《李柯远:小议对枪支鉴定规则科学性的司法审查》网页截图

也许,你会觉得这靠谱吗?这不是“外行指导内行”吗?

起初,我也有这种担心,但是,如果你读了李柯远2012年的《小议对枪支鉴定规则科学性的司法审查》之后,我相信你也会和我一样,更加相信“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外来的和尚会念经”这样的成语了。

李柯远的厉害之处就是跳出了“刑事”的框架,以“标准”的合法性为立足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证明了“猪眼睛标准”的违法性。逻辑是这样的——

因为:

1、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检验方法必须是强制性标准;[24]

2、枪支鉴定标准属于“检验方法”;

所以:

枪支鉴定必须适用“强制性标准”。

但是,因为:

3、“猪眼睛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标准编号 GA/T 718—2007)是推荐性标准;

所以:

“猪眼睛标准”不可以用于“枪支”鉴定。

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技术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必须是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对于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一些标准,国家对其实验数据真实性和制定程序严密性的要求强,对其制定过程的监管力度大,因而形成强制性标准。但是,《GA/T 718—2007》作为技术标准与检验方法标准的综合,却并未通过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制定程序的审查,以推荐性标准的身份由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发布,从法律角度来说,《GA/T 718—2007》并未通过国家对其的科学性认证。[19]

整个论述过程简洁有力,从根本上推翻了法院适用“猪眼睛标准”的合法性。一次角度的转变,给“猪眼睛标准”带来了致命的一击。

李柯远是个80后,在当地有两个第一的名号,“2006年11月在全省法院面向社会统一招考中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考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以440分的总成绩荣获全市第一名。”[25]

向李柯远法官致敬。

但是,我们高兴得太早了,因为发现这个bug的当然不只是李柯远,还有很多人,包括公安部门制定这个“工作规定”的人。

在赵老太案件后不久,在两高的批复后,公安部门修复了这个大bug,而且修复的方法也非常的“巧妙”。

当然,这样的修复也宣告了“猪眼睛标准”的死亡。

五、“猪眼睛标准”的死亡

宣告“猪眼睛标准”死亡的,是2019年12月发布的又一个名称相同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26]“猪眼睛标准”死亡的方式,也很简单,就是被删除。从上述“工作规定”中,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猪眼睛标准”的正式名称)和编号——GA/T 718—2007,统统删除。

图片2019年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只保留了1.8焦耳/平方里面,删除了“猪眼睛标准”和标准编号图片2010年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不但有1.8焦耳/平方里面,还有“猪眼睛标准”和标准编号

但是,2019年的“工作规定”删除的只是标准的名称和编号,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依据依然没有变。以至于,微信公众号“刑事案审”用了这样的标题《还是1.8 !最新<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26]来表达自己的惊奇和失望。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猪眼睛标准”是“名亡实存”。

你可能会问,这样的修改会有什么样的作用呢?这不等于没有改吗?

错。这个改动的作用大了去了。

这样的修改,在保证继续使用“1.8焦耳/平方厘米”的同时,阻断了李柯远法官所说的,通过“标准”的非法性对鉴定意见的效力进行否认的途径。

虽然,谁都知道,这个“1.8”来源于那个“猪眼睛标准”,但是,现在这个“1.8”与那个“猪眼睛标准”没有关系了。这样的表述模式,又回到了2001年版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当时,2001年的时候,“松木板标准”也只是描述,也没有参考任何的标准。既然,2001年可以,那么,为什么现在,2019年就不可以了呢?当然可以。

你可能会问,对于这个1.8的规定,就真的没有什么其他办法了吗?

有,非常的简单,用新的标准取代“猪眼睛标准”。

六、“猪眼睛标准”的解决

在公安部门主动放弃(至少是名义上放弃)采用“猪眼睛标准”作为鉴定依据之后,相关部门应该抓紧机会建立新的“枪支认定的国家标准”,从而全面取代“猪眼睛标准”。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不同法、不同枪。也就是,“行政违法的枪支”与“犯罪刑罚的枪支”的认定标准不一样。从而,根本上解决张明楷教授所说的——行政违法被当作犯罪追究的——严重问题,避免赵春华老太的闹剧、景安朋、刘大蔚的悲剧再次上演。逐步恢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对此,张明楷教授从法理的层面进行了阐述:

“因为行政法强调合目的性,而不注重法的安定性,故可能为了达致目的而扩张制裁范围。刑法必须以安定性为指导原理,不能随意扩张处罚范围。”[27]

劳东燕教授、陈新良教授和陈志军教授,也都公开表示,支持将“行政法上的枪支”与“刑法中的枪支”区别对待。

劳东燕教授认为:“对刑法中涉枪罪名中的枪支宜做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枪支的理解,即区分刑法上的枪支与行政法上的枪支鉴定标准。”
陈兴良教授提出:“比较理想的安排,是对刑事处罚的枪支与治安处罚的枪支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而不是现在这种单一的枪支认定标准。”
陈志军教授指出:“区分刑法上的枪支和行政法上的枪支鉴定标准。既能维持现有的严格枪支行政管制制度,又能避免刑事打击面的过度扩大。”[28]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司法行政部门自己还有很多的“猪眼睛标准”需要处理。

图片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3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截图

从2021年11月17日开始施行的《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3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中,你会发现,所有35个标准,都是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标准。[29]而且,其中,有很多标准与“猪眼睛标准”一样,是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

好在,这些标准没有像“猪眼睛标准”因为对“松木板标准”的重大修改,而引发争议。但是,“猪眼睛标准”问题的出现,提醒我们,这些重要的标准必须、且只能是“国家标准”“强制标准”。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3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通用的实验、检验方法标准”应该是国家标准;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通用的实验、检验方法标准”应该是强制标准。[31]

所以,对于“枪支”、“大麻”、“医疗伤害”、“人身损害”的等各种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只能制定国家标准、强制标准。从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王蕾蕾博士,在她的论文里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这种规范应当是国家标准且属于强制性标准,不应存在所谓的司法鉴定的“推荐标准”,或者“行业自有标准”,仅仅存在能够在司法鉴定领域重复使用的,具有统一性的全国性规范。[32]

对于国家标准,大家不会存在多少疑虑,因为谁有权制定是一目了然的事情。但是对于强制性标准,以前只是规定了哪些标准应该是强制性标准,至于如何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一直是空白。

好在,现在这个空白在2020年1月6日被《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填补了。从此,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则可依了。[33]

图片《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强调了”公开、透明“

由于“猪眼睛标准”的存在,我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的规定非常的赞赏。因为,从此不会再有“工作规定”,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很多人一夜之间变成罪犯的事情发生了。因为那些重要的定罪证据,所依据的必须是“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标准”,而不再是“工作规定”或者“推荐标准”了。

但是,现实与理想之间的距离还是有点远,在更多的强制性标准被制定出来之前,更多的行业标准、推荐标准还在发挥作用。如果你是案件的当事人,那就告诉你的律师,研究一下你的案件的证据,哪些应该属于必须通过“强制性标准”才可以认定的。这样做,不但可以最大限度保护你的权利,同时也是在进一步推动“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工作。

如果,最终,“猪眼睛标准”的死亡,能够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公开、透明”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那就真的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结语

其实,“猪眼睛标准”将枪支的认定标准提升9倍,也是出于好心,也是为了我们有一个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只是,因为在开始执行前,没有能够宣传到位,从而造成了更多的悲剧和闹剧。

对此,张明楷教授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

某种行为长期由国民公开实施,为一般人所认可,公安、司法机关历来不予制止时,国民就不可能预测到该行为是犯罪行为。既然如此,就不能将这种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即使这种行为确实具有法益侵害性,也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宣传教育、行政规制之后,再当犯罪处理。[23]

但是,如果宣传到位了,“猪眼睛标准”就可以了吗?还真有可能。

那么,我好友的悲剧就有可能不会发生了。

但是,你还记得我开头的追问吗?可能忘了,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

难道,

我的好友就不应该有这个爱好吗?

那么,

15世纪,为什么就开始有射击比赛了呢?

我们的老祖宗,又为什么把“射”作为“六艺”教育之一呢?

第一届奥运会,又为什么把射击作为正规的比赛项目了呢?

我还是无法回答这些的问题,也许你也不能回答,那就让历史去回答吧。

……

你可能也在想,枪不玩又不会死人,不玩不就行了,干嘛这么矫情,说这么多废话呢。

是的,你说的一点没错,但是:

当更多的东西,以为我们好的名义、以不会死的名义要求我们放弃的时候……

当我们明白,这个世界上除了睡好觉、吃饱饭、穿暖衣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东西一样值得拥有的时候……

当我们明白,这些东西更加珍贵,正是我们在睡好了觉、吃饱了饭、穿暖了衣之后,更应该拥有的时候……

可能,我们已经老了,或者我们已经死了。

但愿,我们的子孙可以拥有。

……

没有想到的是,我的好友,居然用如此决绝的方式去追求这些珍贵的东西。

我一直在哀叹,这代价也太大了,太大了,太大了。

但是,我也知道,这世界本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更何况是如此珍贵的东西呢。

图片笼子里的老虎

我们谁都知道,应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但是谁又会去牵权力这只“老虎”呢?

也许有人会说:老虎会自己走进笼子里。我不信,你信吗?

事实上,答案也很简单,不要指望别人,只有我们自己。

是的,被老虎吃掉那是很有可能的事情,因为这就是代价。

……

我必须承认:在写这篇万字长文的时候,我的内心也是恐惧的。

但是,我害怕死后遇到好友。他问我:我死了,你是学法律的,你知道这个里面有问题,你为我做了什么?

如果,不写这个万字长文,不把这个事情弄个明明白白,那时,我就只能无言以对了。

现在,好了。我死后就可以坦然面对好友了。

……

看到这里,你是否已经发觉——

猪眼睛标准,其实是一种隐喻。

黑色的。


参考

  1. ^参见《旧时娱戏:辕门射戟百步穿杨——中国古代的射箭运动》,载《光明日报》2011年8月11日第12版

  2.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年3月1日 https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42871

  3. ^ab季峻 张晓军 李松 《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第23卷第3期,2008年5月;

  4. ^ab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 复〉的理解与适用》;叶良芳:《刑法司法解释的能与不能———基于网购仿真枪案和掏鸟窝案判决的思考》,《政法 论坛》2016年第6期,第24。

  5. ^周定平《危险品管理课程》, httpss://slidesplayer.com/slide/11342379/

  6.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12月7日, httpss://baike.baidu.com/item/%E5%85%AC%E5%AE%89%E6%9C%BA%E5%85%B3%E6%B6%89%E6%A1%88%E6%9E%AA%E6%94%AF%E5%BC%B9%E8%8D%AF%E6%80%A7%E8%83%BD%E9%89%B4%E5%AE%9A%E5%B7%A5%E4%BD%9C%E8%A7%84%E5%AE%9A/206592

  7. ^ab车浩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8. ^abcde熊德禄:《刑事司法裁量的边际均衡 ———从枪支认定标准与赵春华案切入》, 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https://www.globallawreview.org/Admin/UploadFile/Issue/d3eqxh22.pdf

  9. ^男子卖玩具枪获刑十年 再审被释放回家:仿如隔世,手机都不会用, httpss://new.qq.com/omn/20201117/20201117A06EME00.html

  10. ^“购仿真枪被判刑案”少年:想到自己可能出不来,父母生了个弟弟, httpss://www.163.com/dy/article/G727BAM10534695U.html

  11. ^如何评论天津大妈摆射击摊因非法持枪获刑?httpss://www.zhihu.com/question/54198793

  12. ^能不能众筹起诉季峻?httpss://www.zhihu.com/question/56517183

  13. ^枪支标准起草人谈“枪口动能比过低”争议:主要看能不能致伤, https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93126

  14. ^杨建顺:是否属于枪支,鉴定标准只能唯一,载《检察日报》2016年8月17日, httpss://www.spp.gov.cn/llyj/201608/t20160817_163813.shtml

  15. ^沈海平:认定枪支,司法标准应具有独立性,载《检察日报》2016年8月17日,, httpss://www.spp.gov.cn/llyj/201608/t20160817_163813.shtml

  16. ^ab国桂荣:关于立法完善枪支管理规定的建议,2019年03月07日, https://www.minge.gov.cn/n1/2019/0307/c415696-30962540.html

  17. ^a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18年3月28日, https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8472.html

  18.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刑终41号刑事判决书, httpss://zh.wikisource.org/wiki/%E5%A4%A9%E6%B4%A5%E5%B8%82%E7%AC%AC%E4%B8%80%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F%BC%882017%EF%BC%89%E6%B4%A501%E5%88%91%E7%BB%8841%E5%8F%B7%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19. ^abc李柯远:小议对枪支鉴定规则科学性的司法审查,2012年6月7日, 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28104

  20. ^邓晔 《论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21. ^徐昕、斯伟江:赵春华案二审辩护词, https://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OVgCcFWmnKQJ:www.yilubbs.com/thread-106436-1-1.html+&cd=1&hl=zh-CN&ct=clnk&gl=jp

  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https://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JCJD/2018/05/7833.html

  23. ^abcd张明楷 《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httpss://note.youdao.com/s/ZFMJLvwt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9年02月17日发布, httpss://gkml.samr.gov.cn/nsjg/fgs/201902/t20190217_289721.html

  25. ^李柯远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https://xc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8203

  26. ^ab还是1.8 !最新《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httpss://mp.weixin.qq.com/s/WUswuM2TN5m30myhzzeCDg

  27. ^张明楷:《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28. ^于阳 孙传浩 《非法持有“仿真枪”案件的罪刑失衡问题研究——基于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143例个案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 第6期  httpss://mp.weixin.qq.com/s/WUARxd1SEWZdAvrfdN4fpA

  29.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3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1年12月07日发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lzyj/lzyjsfhybzj/202112/t20211207_443298.html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https://www.hunan.gov.cn/hnszf/xxgk/wjk/zcfgk/202007/t20200730_930bb138-4f42-405e-aea1-b49a3bb03d9f.html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9年02月17日发布, httpss://gkml.samr.gov.cn/nsjg/fgs/201902/t20190217_289721.html

  32. ^王蕾蕾《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专业术语、规范的结果评判标准基——基于司法鉴定标准的展开》,《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3期, https://www.ssfjd.com/Files/Info_Att/2020/2020_08_10/13_56_56_498/%E4%B8%AD%E5%9B%BD%E5%8F%B8%E6%B3%95%E9%89%B4%E5%AE%9A2020%E5%B9%B4%E7%AC%AC3%E6%9C%9F%E5%BB%BA%E7%AB%8B%E7%BB%9F%E4%B8%80%E5%8F%B8%E6%B3%95%E9%89%B4%E5%AE%9A%E4%B8%93%E4%B8%9A%E6%9C%AF%E8%AF%AD%E3%80%81%E8%A7%84%E8%8C%83%E7%9A%84%E7%BB%93%E6%9E%9C%E8%AF%84%E5%88%A4%E6%A0%87%E5%87%86%E7%8E%8B%E8%95%BE%E8%95%BE.pdf

  33.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5-30
0
martin2008
2楼

十米太远了,应该在一米内[doge]这估计也就打出一块疤(

2022-5-30
0
martin2008
3楼

1970-1-1

估计是心态崩了,好好的被氵了谁心情能好啊,就像你老婆被抢了你会高兴吗

2022-5-30
0
martin2008
4楼

你可以试试抢JCSS的真铁[doge]

2022-5-30
0
小钊
5楼

很不容易,我看了原贴

2022-5-30
0
martin2008
6楼

哎,啥时候能不是1.8J啊,我朝别人扔支笔都能超

2022-5-30
0
frostsleep
7楼

就挺离谱的。。这玩意打人三天三夜倒是会死—渴死

2022-5-30
0
cehalangg
8楼

解决了我一直以来对于枪支标准的疑问

2022-5-30
0
shazibao22
9楼

非圈人士看得比较清晰,法律明文和应用确实应该这样,但是不如一刀切来的香啊

2022-5-30
0
martin2008
10楼

其实我觉得吧,不禁仿真的外壳,就是外壳真的仿真内构用NERF其实也不错,但现在还会被水

2022-5-30
0